法制晚報訊(記者 王巍)今天上午,被因重大飛行事故罪判刑3年的伊春空難機長齊全軍提出上訴。此前宣判後,中國民航飛行員協會發佈公開信表示,作為追責飛行員首案的這個判決結果,對航空業的發展很不利。
  2010年8月24日21時38分,河南航空公司經哈爾濱飛往伊春的VD8387航班客機,在伊春林都機場跑道外降落時斷裂,隨後燃燒並出現小型爆炸。飛機上96人(其中兒童5人、機組人員5人)中,44人遇難,52人受傷,經濟損失3億餘元。當時40歲的機長齊全軍受傷。
  12月19日上午,伊春空難案機長齊全軍因重大飛行事故罪被黑龍江省伊春市伊春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這是國內飛行員因飛行事故首度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院認定,齊全軍違規操縱飛機實施進近並著陸,致使飛機墜毀,事發後擅自撤離飛機,造成44人死亡、5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億餘元。
  今天上午,齊全軍的辯護人張起淮律師表示,當事人已經決定提出上訴,因為目前判決的依據是國務院事故調查小組於2012年6月29日作出的《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龍江伊春“8·24”特別重大飛機墜毀事故調查報告》,而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這份事故報告既未經過公安偵查也不屬於檢方的調查取證,刑事案件不能將事故報告作為判案的主要依據。
  中國民航飛行員協會發佈公開信表示對機長獲刑失望。公開信指出,飛行事故是一個系統安全問題,機長違規操作確實直接導致空難發生,但其背後蘊含的組織管理失誤則是更為根本、更為深層次的原因。
  航空事故調查報告的結論不應該用作確定事故相關人員刑事、民事責任的依據——這是被國際民用航空立法和許多國家國內民航立法所明確肯定的。
  這項規定旨在保證參與調查的各方,都能本著客觀的態度揭示事故發生的真實原因,從而杜絕日後同類事故原因的再次發生。  (原標題:伊春空難被判機長上訴 因重大飛行罪被判3年 為該罪名入刑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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